(2008)新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8-02-2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梁捷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四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捷,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四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新行初字第8号原告梁捷。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四大队。法定代表人于长生。委托代理人魏小渤。委托代理人汪金田。原告梁捷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四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捷于2008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捷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捷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梁捷承担。审 判 长 崔庆忠审 判 员 蒋 茹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