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08-02-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中学与邵水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中学,邵水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文理学院附属中学。法定代表人周菊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淑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水珍。上诉人绍兴文理学院附属中学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一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文理学院附属中学于2008年2月25日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文理学院附属中学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文理学院附属中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依法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绍兴文理学院附属中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