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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08-02-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叶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叶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476号原告李���。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叶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0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唐 高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欣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