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一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08-02-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叶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叶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476号原告李���。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叶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0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唐 高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欣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