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8-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燕与徐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徐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71号原告王燕,女,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徐斌,男,34岁,住本市,其它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诉被告徐斌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雷霆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