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下民一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08-02-25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钱浩强、方燕萍与杭州凯利达控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浩强,方燕萍,杭州凯利达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下民一初字第1612号原告钱浩强。原告方燕萍。委托代理人丁学苗。被告杭州凯利达控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许玉跃。原告方燕萍、钱浩强为与被告杭州凯利达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凯利达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于2007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丁学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燕萍、钱浩强诉称,2006年12月原、被告签订编号为2006车位转让0001号《车位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拥有的之俊大厦地下一层的7个车位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750000元,协议签订之日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签约同日原、被告及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弘五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原告的车位款直接支付给杭州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冲抵浙江之俊控股有限公司欠的债务。同年12月28日原告支付了3000000元转让款其中包括7个车位的转让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杭州之俊大厦地下一层的7个车位(编号7、8、9、10、11、12、13)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被告凯利达公司未答辩。原告方燕萍、钱浩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被告向两原告转让的7个车位。系其向浙江省浙信房地产公司受让所得。2、(2006)杭拱证经字797号公证书(含《车位转让协议》),证明被告将其所拥有的杭州之俊大厦地下一层7个车位以人民币柒拾伍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两原告并已按附图移交,两原告自2006年12年26日起取得7个车位得使用权和收益权。3、《协议书》,证明被告将其享有的向两原告收取车位转让款的权利直接转让给杭州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冲抵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向杭州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的债务。4、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收款收据各一份,证明两原告已按《车位转让协议》和《协议书》约定,履行了支付车位转让款的义务。因被告凯利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凯利达公司未提交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确认如下事实:2006年6月26日被告凯利达公司与浙江浙信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浙江浙信房地产公司购买由其开发的之俊大厦部分办公楼,同时约定地下室按双方确认的位置归被告使用。2006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车位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拥有的之俊大厦地下一层编号为7、8、9、10、11、12、13号车位转让给原告,转让总价款750000元。原告在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车位转让款。协议还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车位归原告所有,(包括对车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相关权权利)。同日双方在杭州市拱墅区公证处对该车位协议进行了公证。2006年12月26日原、被告及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弘五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内容为:被告将之俊大厦地下一层车位共计28个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3000000元(其中含本案7个车位)。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欠杭州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00000元,原告将应付的3000000元车位转让款直接付给杭州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认为原告已向被告付清了车位转让款。被告与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另行商定。2006年12月28日原告向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付清了3000000元。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确认原告对杭州市凤起路96号之俊大厦地下一层的7个车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位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原告要求对诉争车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的请求理由正当合理应予以支持。被告凯利达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责任自负,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市凤起路96号之俊大厦地下一层7个车位(编号分别为7、8、9、10、11、12、13)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属原告方燕萍、钱浩强享有。本案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杭州凯利达控股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个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长 董 保 民审判员 章 幼 戎审判员 叶 东 晓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帆(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