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上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08-02-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07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第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07年9月17日下午,在本市东宝路里21号被害人赵淑某,趁被害人外出家中无人之机,窃走鑫桂祥牌电脑主机1台(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370元),后以450元的价格卖给电脑维修店。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高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11日起至2008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盛强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