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08-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董某、董某、董某某、董某、董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董某,董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初字第291号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任大昕,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被告董某。被告董某某。被告董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董某、董某、董某某、董某、董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0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审判员 崔毅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