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下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8-02-25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田某甲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下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15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7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18日3时许,被告人田某甲伙同田某乙(另案处理)爬围墙进入本市下城区朝晖六区,由田某乙望风,被告人田某甲爬窗潜入76幢6单元501室,窃得被害人朱某的浩氏牌黑色皮革上衣1件(价值人民币210元)。后被协警抓获,赃物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田某乙、王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作案工具、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为盗窃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且赃物已经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18日起至2008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敏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