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08-02-2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林红与绍兴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林红,绍兴市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林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海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国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杰。上诉人王林红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一初字第311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裁定认为,原告王林红虽在被告绍兴市人民医院从事卫生保洁工作,但原告的工资均系绍兴市绿源环卫清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其在被告处工作的性质,系接受绍兴市绿源环卫清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务委派关系,与被告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告请求要求被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等请求,诉讼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林红的起诉。上诉人王林红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系接受绍兴市绿源环卫清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务委派,不符合客观事实。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直接招进去的,绿源公司只是代被上诉人发放工资且2005年前的工资均由被上诉人发放的。杜雅娣等清洁工与上诉人情况一样,她们在劳动仲裁撤诉后都得到了被上诉人的相应补偿。请求二审依法裁判。被上诉人绍兴市人民医院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其在庭询中辩称:上诉人系为完成绿源公司的保洁任务而受绿源公司指派到被上诉人处从事保洁工作的,工资系由绿源公司发放,2007年4月绿源公司结束保洁合同后,上诉人又与永洁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他们是永洁公司的员工,被上诉人的保洁工作是通过招投标进行的。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林红在被上诉人绍兴市人民医院内从事卫生保洁工作之事实存在,但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有证据表明上诉人之工资系由绍兴市绿源环卫清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系根据绍兴市绿源环卫清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而为被上诉人卫生保洁,上诉人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被上诉人,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审据此驳回上诉人之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