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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霍民一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08-02-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善成与余传根、赵富连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成,余传根,赵富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霍民一初字第916号原告王善成,男,57岁,汉族,住霍邱县。被告余传根,男,成人,汉族,农民,住霍邱县。被告赵富连,女,成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余传根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成与被告余传根、赵富连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善成于200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纠纷已经他人调和,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兵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