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8-02-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吴丽平与程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平,程一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吴丽平。被告程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平诉被告程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丽平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嘉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