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淳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8-02-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童甜英与黄新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甜英,黄新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童甜英。委托代理人吴文书。被告黄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甜英与被告黄新平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甜英于200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甜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童甜英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欣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