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8-02-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童甜英与黄新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甜英,黄新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童甜英。委托代理人吴文书。被告黄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甜英与被告黄新平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甜英于200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甜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童甜英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欣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