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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下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08-02-25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覃某、周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周某,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下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5月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6年4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被告人杨某。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覃某现押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杨某现押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周某、杨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覃某、周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19日16时30分,被告人覃某、周某、杨某伙同“老安”(另案处理)撬门进入本市下城区豆腐苍3幢3单元601室,窃得被害人章某的现金人民币10552元及珍珠项链一根、精工手表一块、翡翠对牌一块、皮夹某、各种纪念币50余枚等物(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75元)。后某被告人被协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周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章某的陈述,发生情况报告表,证人宋某、陈某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估价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周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覃某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10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09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09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虹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麟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