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08-02-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西安迪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泽广告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迪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泽广告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西安迪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西高新区高新路56号电信大厦17层1701室。法定代表人马健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晨,陕西华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大泽广告中心,女,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王府路59号。法定代表人马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迪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大泽广告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迪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迪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9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