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08-02-2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玉军,李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644号申请执行人帅玉军。被执行人李淑芹。帅玉军申请执行李淑芹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帅玉军于2007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0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淑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帅玉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淑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164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淑芹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帅玉军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