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侯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08-02-2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武侯区三易食品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三易食品经营部,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522号原告成都市武侯区三易食品经营部。负责人刘玲,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经理。案由: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武侯区三易食品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武侯区三易食品经营部于2008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成都市武侯区三易食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武侯区三易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市武侯区三易食品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李佳梅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