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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招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08-02-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忠民与被执行人潘忠国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民,潘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招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民,男,1963年5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栖霞市人,农民,住栖霞市寺口镇孟家沟村。被执行人潘忠国,男,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冯草洼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民与被执行人潘忠国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忠强—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