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招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08-02-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忠民与被执行人潘忠国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民,潘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招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民,男,1963年5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栖霞市人,农民,住栖霞市寺口镇孟家沟村。被执行人潘忠国,男,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冯草洼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民与被执行人潘忠国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忠强—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