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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8-02-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毛欢大与李惠荣、嘉兴市第二运输装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欢大,李惠荣,嘉兴市第二运输装卸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毛欢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岭。被告:李惠荣。被告:嘉兴市第二运输装卸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东路56号。法定代表人:梅海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欢大诉被告李惠荣、嘉兴市第二运输装卸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上述两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欢大对被告李惠荣、嘉兴市第二运输装卸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欢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8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妍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