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萧民二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08-02-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临浦支行与陈建会、陈建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临浦支行,陈建会,陈建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萧民二初字第323号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临浦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峙山西路。负责人田利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伟江,男,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临浦支行工作。被告陈建会,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陈建达,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临浦支行诉被告陈建会、陈建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临浦支行于2008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临浦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临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临浦支行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伟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