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雁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08-02-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清波与龙荭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波,龙荭,陕西金冠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杨清波,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龙荭,女,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解媛,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陕西金冠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二路十二号云天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任转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波与被告龙荭及第三人陕西金冠牧业有限公司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霆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