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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执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08-02-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波,亓振松,刘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546号申请执行人周建波。被执行人亓振松。被执行人刘丙强。周建波申请执行亓振松、刘丙强返还货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建波于200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547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亓振松、刘丙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波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亓振松、刘丙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15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亓振松、刘丙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常西刚审判员  张 晔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