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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执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08-02-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564号徐树立申请执行林中华购销玉米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临法经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树立于200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543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林中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树立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林中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156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林中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树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军昌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