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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08-02-0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邵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因本案于2007年11月2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季彪。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08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2日晚,被告人邵某伙同张士彪、张飞、王超(三人均已判决)、邵红光(另案处理)等人在嘉善县魏塘镇优家小区张士彪的出租房内喝酒,听张飞说住在前面的陶圣吉在骂人,张士彪便找到陶质问陶是否骂人,陶予以否认,于是张士彪回到租房对张飞等人说:“9组的游检不承认骂我们”,闻听此言,邵某、王超、张飞、张士彪等人借助酒兴冲出去找到陶圣吉,赤手空拳或使用手中的啤酒瓶、臂力器对陶进行殴打,致使陶的眼部等多处受伤。经嘉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陶圣吉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陶圣吉的陈述、同案犯张飞、张士彪、王超的供述、证人刘阿根、宣晓燕的证言、人口信息、活体检验报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伙同他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共同无故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邵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08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振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