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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08-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成刚与深圳市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刚,深圳市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刘成刚,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西安市碑林区华盛新型建材销售部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曹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世奎,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吉祥路168号豪盛时代华城1栋0106、0107室。法定代表人李健。本院受理原告刘成刚诉被告深圳市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75元。审判员  康晓钟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