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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652-1号

裁判日期: 2008-02-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景田与席俊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田,席俊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652-1号原告杨景田,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胡俊鹏,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席俊合,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杨景田与被告席俊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65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被告鲁Q×××××号农用运输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Q×××××号农用运输车的查封。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