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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08-02-0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嘉兴芽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嘉兴芽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218号原告:嘉善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益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晨。被告:嘉兴芽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芽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74元,减半收取3937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诉讼费6707元,由原告嘉善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毛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