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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8-02-0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与严海明、潘森林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严海明,潘森林,严海林,上海苑科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77号原告: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晨。被告:严海明。被告:潘森林。被告:严海林。被告:上海苑科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与被告严海明、潘森林、严海林、上海苑科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于200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严海明、潘森林、严海林、上海苑科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人民币2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严海明、潘森林、严海林、上海苑科建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计慧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