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08-02-1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诸暨西子时代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汇德龙餐饮有限公司、沈渭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汇德龙餐饮有限公司,沈渭章,诸暨西子时代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汇德龙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渭章。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渭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西子时代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红。上诉人杭州汇德龙餐饮有限公司、沈渭章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3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两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上诉人杭州汇德龙餐饮有限公司申请负担二审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汇德龙餐饮有限公司、沈渭章撤回上诉及对诉讼费用负担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汇德龙餐饮有限公司、沈渭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1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75元,由上诉人杭州汇德龙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