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08-02-1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尤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尤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08年1月21日受理原告尤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尤某于2008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离婚起诉。本案认为原告尤某撤回离婚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某撤回离婚起诉。本案受理费385元(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92.50元,由原告尤某承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洁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