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08-02-1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尤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尤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08年1月21日受理原告尤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尤某于2008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离婚起诉。本案认为原告尤某撤回离婚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某撤回离婚起诉。本案受理费385元(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92.50元,由原告尤某承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洁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