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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松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08-02-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金华与被执行人姚宗祥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松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郑金华,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姚宗祥,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郑金华诉姚宗祥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宗祥无银行存款记录,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建议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宜民一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査道舟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星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