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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08-02-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陵县东晟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友爱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东晟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友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13号原告陵县东晟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潮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金祥、楼丽萍。被告绍兴县友爱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张军。原告陵县东晟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县友爱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1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独任审判,于200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陵县东晟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县友爱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陵县东晟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8月29日、9月17日签订两份买卖合同,由原告供给被告全棉坯布,价格分别为7.25元/米和7.20元/米,同时还约定违约将支付迟延履行部分价值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全棉坯布,被告收货后尚欠554,073.20元未付,故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该欠款及违约金110,814.4元(具体为2007年8月29日的合同尚欠货款47,860.50元,从2007年9月8日至起诉日12月1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9月17日的合同欠货款506,212.70元,按约定的20%计算)。被告绍兴县友爱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1、2007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及送货单四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全棉坯布买卖关系,从2007年8月31日至9月7日原告供给被告坯布53498米,单价7.25元/米,计货款387,860.50元。2、2007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被告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原告于2007年9月12日供给被告的全棉坯布70307.32米按补签的合同内容执行,双方约定单价为7.20元/米和违约责任。同时原告自认2007年8月31日被告付80,000元,9月7日付70,000元,9月12日付150,000元,9月17日付40,000元,合计被告付款34万元,实际尚欠554,073.20元。被告绍兴县友爱服饰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二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本案有证明力。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8月29日、9月17日原、被告双方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全棉坯布124000米,单价分别为7.25元/米和7.20元/米,货到付款40%,其余在40-45天内结清。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的,迟延履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迟延履行部分的产品价值或金额的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供给被告价值894,073.20元,被告收货后陆续支付货款340,000元,余款554,073.20元一直未付,遂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业务关系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确认有效。现原告已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收货后未及时结清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按约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县友爱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陵县东晟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54,073.20元并支付其中506,212.70元20%的违约金101,242.54元,合计655,315.74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同时被告尚应支付给原告欠款47,860.5元从2007年9月8日至12月11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9元,依法减半收取5,2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9,24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449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