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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08-02-1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浙江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充仁、方晓燕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黄充仁,方晓燕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84号原告浙江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边锡明。委托代理人赵勇。被告黄充仁。被告方晓燕。原告浙江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典当公司)为与被告黄充仁、方晓燕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亦波独任审判,于200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财典当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充仁、方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财典当公司诉称,2003年1月15日,中财典当公司与黄充仁签订房屋典当合同一份,约定,黄充仁以其与方晓燕共有的位于桐乡市崇福镇青年路45、46号店面楼上的房屋抵押,向中财典当公司申请当金100000元,典当期限为2003年1月15日至2003年7月13日,综合服务费率为典当金额的3.0%/月。逾期归还当金的违约金为0.2%/天。方晓燕作为财产共有人同意对上述房屋办理典当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中财典当公司依约向黄充仁发放当金100000元。合同届期后,经双方协商多次延长典当期限并办理了续当手续,至2007年4月13日续当期满,黄充仁已陆续付清约定的综合服务费,但未偿还当金办理回赎手续。方晓燕系黄充仁的配偶,应对黄充仁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黄充仁、方晓燕偿还当金100000元,支付违约金12400元(从2007年4月14日计至2007年12月17日,此后按每日0.05%另计);中财典当公司对典当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黄充仁、方晓燕负担。被告黄充仁、方晓燕均未作答辩。中财典当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黄充仁、方晓燕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房屋典当合同、当票、典当延期变更申请书、补充协议、续当凭证,证明黄充仁、方晓燕将其房屋抵押向中财典当公司申请当金100000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经协商续当至2007年4月13日;3、收条一份,证明黄充仁领取了当金100000元;4、同意抵押声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黄充仁、方晓燕就典当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黄充仁、方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中财典当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中财典当公司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财典当公司与黄充仁签订的典当合同形式与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中财典当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经续当延期后黄充仁仍未按约定归还当金办理回赎手续系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中财典当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已明显低于双方合同的约定,故其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黄充仁所典当的房屋,已经由其共有权人共同办理了抵押手续,故中财典当公司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债务系黄充仁与方晓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且方晓燕在债发生时就共同办理手续,对该债是知悉的,故该债应当由黄充仁、方晓燕共同偿还。中财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黄充仁、方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充仁、方晓燕偿还浙江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100000元,违约金12400元(计至2007年12月17日,此后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按0.05%/天另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黄充仁、方晓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浙江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黄充仁、方晓燕共有的位于桐乡市崇福镇青年路45、46号店面楼上的房屋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1274元,由黄充仁、方晓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