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一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8-02-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彭书辉与方明、陈海瑛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明,陈海瑛,彭书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一终字第20号��诉人(原审被告)方明。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书辉。上诉人方明、陈海瑛与被上诉人彭书辉欠款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温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方明、陈海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方明、陈海瑛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未按该院通知的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依法负有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明、陈海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温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其荣代理审判员 袁松杰代理审判员 徐燕如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亚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