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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08-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森与李来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森,李来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351号原告张森。被告李来堂,又名王来堂,职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森诉被告李来堂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森于200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25元。剩余525元诉讼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屈 蓉二〇〇八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薛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