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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监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8-02-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监字第18号原审原告韩小晶与原审被告李清海、权小凤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7月16日作出(2002)碑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2月3日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贾喜恩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龙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