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监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8-02-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监字第18号原审原告韩小晶与原审被告李清海、权小凤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7月16日作出(2002)碑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2月3日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贾喜恩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龙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