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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4766号

裁判日期: 2008-12-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牛维萍与丁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牛维萍;丁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766号原告牛维萍,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丁艳,女,1968年9月4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维萍与被告丁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维萍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维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