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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麟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08-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李忙生与被告宝鸡雅各布尔羊肉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宝鸡雅各布尔羊肉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宝鸡雅各布尔羊肉加工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宝鸡雅各布尔羊肉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二○○八年十二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