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镇民一终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08-12-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XX与镇XX润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镇XX润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镇民一终字第10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XX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电力路45号。法定代表人冷保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志强,该公司人事部部长。委托代理人程大林,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08)润民一初字第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被上诉人镇XX润燃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谷志强和程大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在原审诉称:2005年6月,镇XX润燃气有限公司强迫XX退出工作岗位,通知XX办理内退手续,XX被镇XX润燃气有限公司的强势政策所迫,违背意愿在内退协议上签了名。内退后,XX的工资、奖金、缴纳的“三金”基数等均减少,直接影响XX的生活和今后退休待遇。后XX得知镇XX润燃气有限公司实行“一刀切”的内退做法是违反国务院和劳动部规定的,故提起诉讼,要求:1、撤销镇XX润燃气有限公司采取“一刀切”内退的违法做法,足额补偿XX内退期间的工资差额及少缴的“三金”共计51000元;2、镇XX润燃气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5000元。原审法院认为:镇XX润燃气有限公司系镇江市煤气总公司等“三气合一”后改制变迁而来,XX已与原单位签订了内退协议,并实际履行至今,现XX要求撤销内退做法,补偿内退期间的工资差额、少缴的“三金”、承担违约金,属于企业在产权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引起的内退纠纷,依照相关规定,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应驳回XX的起诉。据此裁定:驳回汪俐的起诉。上诉人XX不服原审法院驳回其的起诉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镇江市煤气总公司签订“内退协议”时,该公司没有进行产权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原审法院以产权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内退协议”约定,协议需经劳动仲裁机构鉴证后生效,但并无劳动仲裁机构对该“内退协议”鉴证,且上诉人对协议内容有重大误解,故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处理。被上诉人镇XX润燃气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审理中认为原裁定正确,请求维持。本院认为,上诉人XX与镇江市煤气总公司所签订的“内退协议”,其内容属于该公司对职工岗位的调整,属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范畴。由此引起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理由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黄 甦代理审判员 李书文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景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