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4764号
裁判日期: 2008-12-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陕西原汁原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云,陕西原汁原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764号原告张秀云,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陕西原汁原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8号。法定代表人朱丽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云与被告陕西原汁原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判员 尤 骥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庆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