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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08-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平水蒙英纺织厂与绍兴县新丝维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466号原告:绍兴县平水蒙英纺织厂。负责人:娄梦州。委托代理人:汪素红。委托代理人:童玮玮。被告:绍兴县新丝维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琼洋。委托代理人:黄宝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平水蒙英纺织厂诉被告绍兴县新丝维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平水蒙英纺织厂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新丝维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平水蒙英纺织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新丝维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170元,减半收取3,5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70元,合计6,2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