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一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08-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佰顺与被告路娜、孙志刚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佰顺,路娜,孙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一初字第1344号原告吴佰顺,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路娜,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志刚,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佰顺与被告路娜、孙志刚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佰顺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佰顺负担。审判员 蹇 霞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庄春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