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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一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08-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佰顺与被告路娜、孙志刚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佰顺,路娜,孙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一初字第1344号原告吴佰顺,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路娜,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志刚,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佰顺与被告路娜、孙志刚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佰顺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佰顺负担。审判员 蹇 霞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庄春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