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08-12-0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罗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5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因本案于2008年9月1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08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罗某至嘉善县惠民镇新润村陈坟浜1号顾永良家,用螺丝刀先将门上挂锁撬断,又将司比灵锁撬掉,从屋内一抽屉里窃得现金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螺丝刀、手套、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害人顾永良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为窃取财物,以撬门的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住宅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7日起至2008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振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曹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