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一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08-12-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永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姜年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姜年丰,徐永豪,汪序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983号原告余永池。委托代理人章宏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代表人王爱国。委托代理人徐胜武。被告姜年丰。委托代理人吴文书。被告徐永豪。被告汪序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永池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姜年丰、徐永豪、汪序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余永池负担。审 判 长 姜德英审 判 员 詹鹏飞代理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记员汪志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