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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08-12-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东汉与刘建民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汉,刘建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刘东汉。被告刘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汉诉被告刘建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汉于2008年12月8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东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东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约50元。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樊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