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08-12-0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陕西天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金榜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王李斌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金榜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王李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932号原告陕西天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26号百隆广场B座4C。委托代理人张哲,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被告西安金榜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祥。法定代表人王李斌。被告王李斌,男,汉族,1965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西安西安金榜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金榜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王李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陈红联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