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08-12-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发挥与杨建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挥,杨建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3821号原告:王发挥,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代理人: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峰,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挥诉被告杨建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发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发挥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褚幼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