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08-12-0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周小刚与金盈峰、沈鑫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刚,金盈峰,沈鑫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608号原告:周小刚。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盈峰。被告:沈鑫强,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4-3-796号门市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刚诉被告金盈峰、沈鑫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17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