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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下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08-12-0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卢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下刑初字第47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被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8)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在本市西湖区教工路130号MOTEL168莫泰连锁旅店一楼电梯口,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将6小包“冰毒”(净重2.5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莫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毒品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手机通话记录、监控录像及截图、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1日起至2010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二、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虹人民陪审员  王土根人民陪审员  陈学清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叶麟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