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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法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08-12-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纺织物资陕西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纺织物资陕西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纺织物资陕西公司。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纺织物资陕西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的(2007)西民二终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4月25日,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未受偿的人民币145132.91元及利息、诉讼费,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8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师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