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越民二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08-12-0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钟建林与肖应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林,肖应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越民二初字第2587号原告钟建林。被告肖应述。原告钟建林为与被告肖应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建林、被告肖应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建林诉称:2008年2月28日被告因购房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6200元,双方约定每月28日支付利息1518.8元,如逾期支付利息原告有权收回全部借款,被告另需支付给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但被告除在2008年3月28日、4月28日、5月28日各付1518.8元利息共3期外,此后至今均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均认欠不还。故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6200元;二、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利息13669.20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09年2月27日,如实际归还期提前于2009年2月27日,则利息按每月1518.8元减除,如实际归还期迟于2009年2月27日,利息按约以每月4556.4元追付,并追付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金。)三、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保实支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被告肖应述辩称:借款是要还的,但是原告的利息太高,应该按照银行利息,对于违约金的问题,当时签合同时原告催得很紧,被告未来得及看,是原告自己写写的,被告不愿意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协议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76200元,并约定利息及违约金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交证据。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8年2月28日被告肖应述因购房缺少资金,向原告钟建林借款人民币176200元,双方约定借期1年,月利率0.862%,每月28日支付利息1518.8元,如逾期支付利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被告另需支付给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借款本金到期,被告必须一次性归还,如逾期归还,被告应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的300%支付逾期利息,并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0元。协议成立后,被告除在2008年3月28日、4月28日、5月28日各付1518.8元利息共3期外,此后至今均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原告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并判令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双方借款协议中关于逾期支付利息需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的约定,相对于双方协议约定的每月利息数1518.8元而言,明显偏高,本院不予全额照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财保实支费、律师费、交通费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的利率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只同意按银行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的抗辩意见,与双方协议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应述应归还给原告钟建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76200元;二、被告肖应述应支付给原告钟建林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肖应述应自2008年6月起至判决生效月止按月利率0.862%标准向原告钟建林支付借款利息;若被告肖应述实际归还借款本金日期迟于2009年2月27日,则自2009年3月起应按月利率2.586%标准支付借款利息,并另行加付逾期归还本金违约金20000元;上列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钟建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4元,减半收取1912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68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824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宋海芳 微信公众号“”